公益林供给主体分析
2006-08-30分类号:F307.2
【部门】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 河北农业大学财务处 河北保定071001 河北保定071001
【摘要】实行“分类经营”以来,将商品林纳入市场进行经营管理基本上已经得到了人们的共识,但对公益林的经营目前尚无一定论。本文指出公益林所生产的环境产品具有公共物品性,并从市场的局限性、产权理论、需求理论等角度对其进行深入分析,认为应由政府担任公益林的主要供给主体。
【关键词】公益林 公共物品 政府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林业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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