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规制
2006-10-25分类号:F301.1
【部门】贺州学院人文管理系 广西贺州542800硕士研究生
【摘要】公共利益是判定土地征收是否具有正当性、合法性的标准,然而在集体土地的征收中,征收被申请人对公共利益的认定没有程序性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程序规制也有不足之处。为了制止征地权的恣意行使,应赋予征地被申请人对公共利益认定的程序性权利,理清征地当事人、土地行政主管机关、人民政府在征地中的关系,使征地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征地纠纷的裁决中应实行回避制度、案卷排他制度。
【关键词】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当事人 程序权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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