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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一例:误工损失赔偿案

2006-02-20分类号:F284

【作者】孟宪海  
【部门】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  
【摘要】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受到损失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除了直接损失赔偿(如赔偿返工维修费用)之外,还可能包括间接损失赔偿,如损失的利润、错过的机会或负面的社会影响等。另外,合同双方往往还会就如何赔偿损失提前达成协议,最常见的就是在承包商引起的工程延误中,由承包商按日赔偿业主的工期损失。如果业主每天受到的损失能够合理预测的话,法庭将会执行误期损失赔偿条款。即使业主的实际损失比事先协商的数额更多或更少,也要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
【关键词】损失赔偿  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条件  总部管理费  竣工日期  社会影响  分包商  佩里  建筑工程合同  承包合同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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