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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免、抵、退”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2006-02-28分类号:F275

【作者】卢相君  梁军  
【部门】长春税务学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 长春 130021  海南 海口 570105
【摘要】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免、抵、退”税处理的规定,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按规定计算的免抵税额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借方下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中予以反映。但笔者认为,这一名称设置并不能涵盖该明细项目反映的内容,即其名称仅包含了“抵”税部分,而忽略了“免”税部分。举例说明:
【关键词】会计科目  二级科目  应交增值税  免抵税额  应交税金  现行会计制度  进项税额  当期应纳税  记账汇率  货物出口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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