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免、抵、退”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2006-02-28分类号:F275
【部门】长春税务学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 长春 130021 海南 海口 570105
【摘要】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免、抵、退”税处理的规定,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按规定计算的免抵税额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借方下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中予以反映。但笔者认为,这一名称设置并不能涵盖该明细项目反映的内容,即其名称仅包含了“抵”税部分,而忽略了“免”税部分。举例说明:
【关键词】会计科目 二级科目 应交增值税 免抵税额 应交税金 现行会计制度 进项税额 当期应纳税 记账汇率 货物出口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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