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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后擅自变更招投标条件的性质和后果

2006-12-05分类号:F284

【作者】高印立  
【部门】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100013
【摘要】通过分析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的法律性质和建设工程合同成立条件,对定标后当事人擅自变更招投标条件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探讨。通过分析可知,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在性质上属要约邀请,但该性质并不妨碍其内容可以纳入到建设工程合同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定标后招标人擅自变更招投标条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词】招标投标  要约  承诺  建设工程  合同成立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建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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