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的国际规范(续完)——试析1994年总协定的补贴与反补贴守则
1994-07-20分类号:F744
【部门】外经贸部条法司
【摘要】(二)通过国内法律程序的救济(track Ⅰ) 过去总协定的缔约方主要是通过国内的反补贴法来对外国的国内补贴,特别是出口补贴来取得救济。新的守则仍保持了这一救济渠道,但要求各成员方在调查、处理和征收反补贴税时必须严格按乌拉圭回合的补贴与反补贴守则和农产品协定的各项规定来办。 正如前面已提及的,尽管一个成员方可同时通过两个渠道寻求救济,但最终的救济措施只能有一个,即或通过总协定采取反措施,或通过国内法,以加征反补贴税的方式来取得救济。但二者不可兼得。
【关键词】乌拉圭回合 救济措施 反补贴税 主管当局 反补贴法 国际规范 出口竞争 法律程序 反补贴调查 出口产品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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