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UCP500的银行责任与义务
1994-06-01分类号:F740.4
【部门】浙江省外贸学校
【摘要】信用证实质上是开证银行(和保兑银行,如有的话)对受益人作出的有条件付款的书面承诺。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将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的银行或开证银行,便构成开证行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确定承诺。若该不可撤销信用证业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递交给保兑行或任何另一家指定银行时,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的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确定承诺。对此,UCP500与UCP400均有类似规定,但UCP500更强调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保证付款、承兑并到期支付、议付的责任与义务。UCP500就银行责任和义务方面对400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关键词】保兑行 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业务 开证行 议付 UCP500 限制议付信用证 交单 收妥结汇 出口业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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