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UCP500与UCP400的比较和浅析(四)
1994-04-01分类号:F740
【部门】
【摘要】三、若干重要规定的综述 为了便于广大读者在实际工作中查找一些重要的新规定起见,现按500条文的先后顺序综述如下: 一、总则与定义部分主要有两点新规定: (1)明确规定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上的独立性——开展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大都为具有相当规模的大银行,而这些银行往往在国外设有分支银行,但这些分支银行应视为另一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上是独立的,不受总行与分行或分行与分行,上下级之间,兄弟行之间的牵连和影响(见第二条第五项)。
【关键词】信用证业务 第二受益人 开证行 保兑行 UCP400 UCP500 第一受益人 可转让信用证 议付 不可撤销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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