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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财税[2006]21号文第五条规定的征税依据

2006-07-30分类号:F275

【作者】陈文杏  
【部门】厦门市同安区地方税务局 福建 厦门361100
【摘要】根据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第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宇[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的理解,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其投资、联营行为应征土地增值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  国家税务总局  视同销售  财税字  利润分配  征税对象  纳税义务人  房屋权属  国有土地使用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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