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财税[2006]21号文第五条规定的征税依据
2006-07-30分类号:F275
【部门】厦门市同安区地方税务局 福建 厦门361100
【摘要】根据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第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宇[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的理解,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其投资、联营行为应征土地增值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 国家税务总局 视同销售 财税字 利润分配 征税对象 纳税义务人 房屋权属 国有土地使用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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