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种价格形式
1994-05-28分类号:F714.1
【部门】西南财经大学贸经系
【摘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应设置两种价格形式,即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尽管看来这两种价格形式与过去曾经使用过的价格有些共同之处,但在实质上是有很大差别的。 政府定价 这类价格形式被称为政府定价是基于定价的主体而言。政府是制定这类商品和劳务价格的主体,政府对这类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具有直接控制权,即价格由国家制定、统一调整。凡生产和经营该商品和提供劳务的任何企业都必须遵照国家制定的价格从事经营。
【关键词】价格形式 商品和劳务 市场经济体制 价格水平 价格行为 平抑物价 劳务价格 价格体系 价值量 价格运动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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