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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开证银行付款中的违约责任探讨

2006-10-30分类号:D923

【作者】姜立文  
【部门】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 200234
【摘要】信用证自治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基础,信用证开证银行不当付款的法律责任是承担由此造成的买方的直接损失和利息,而其不当拒付的法律责任是承担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及利息。由于信用证交易的特殊性,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方承担间接损失的规定对此不应适用。
【关键词】信用证  开证银行  付款  违约责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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