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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时保证人的责任

2006-01-25分类号:D923

【作者】秦康美  
【部门】南京审计学院法政学院 江苏南京210029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为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往往要求债务人对债务同时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但由于物的担保和保证各自特点不同,各国对两者同时设立时的立法精神亦有区别。我国的法理原则是将物的担保效力优先于保证,为了更好地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应将两种担保方式平等对待,并以保证人相对主义为补充。
【关键词】物的担保  保证  保证责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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