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完善劳动关系竞业限制的思考——兼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16条
2006-07-15分类号:D922.52
【部门】南京理工大学 江苏省委党校
【摘要】劳动关系具有私法自治和公法干预双重属性。竞业限制作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应兼顾劳动者利益、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竞业限制主体应当是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限的立法应采取最长期限,具体期限由劳动合同根据具体情形来约定。竞业限制应当以劳动关系终止时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利益的冲突点,必须由立法确定最低限度的合理补偿标准。
【关键词】劳动关系 竞业限制 经济补偿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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