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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探讨

2006-05-01分类号:D922.5

【作者】蒋伟  
【部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缴纳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还约定劳动者提前离职须返还部分绩优奖。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能否将劳动者的绩优奖作为对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
【关键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服务期  解除合同  附加条约  单方解除  竞业限制  聘用合同  合同期限  劳动法律法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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