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探讨
2006-05-01分类号:D922.5
【部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缴纳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还约定劳动者提前离职须返还部分绩优奖。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能否将劳动者的绩优奖作为对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
【关键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服务期 解除合同 附加条约 单方解除 竞业限制 聘用合同 合同期限 劳动法律法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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