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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与惩戒性解除劳动合同的选择

2006-08-01分类号:D922.5

【作者】王全兴  侯玲玲  
【部门】湖南大学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用人单位对有重大过错行为的职工的处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开除,一种是惩戒性解除劳动关系。两种处理方式有其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开除只适用于国有单位。而开除所依据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现在看来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了,国家应对有关规定作出调整。
【关键词】劳动合同  性解  奖惩条例  用人单位  国有单位  劳动关系  事故调查组  过错行为  单位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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