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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公司法考问

2006-07-25分类号:D922.291.91

【作者】曹兴权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400031
【摘要】股权分置改革,实质是对股东关系的再次调适,具体推进应当符合公司法的基本原理与制度。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并不属于公司法意义的类别股,虽然其流通权利有差异。股权分置改革实质是对既有合同条款的变更,应当符合合同变更的基本原理,非流通股股东遵从流通股东的同意、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并且负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在公司法上,这些合同条款变革原理表现为股东提议权、知情权、表决权以及异议股东的救济权。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  股东权利  提议权  知情权  表决权  救济权
【基金】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科研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5XZSKD08
【所属期刊栏目】商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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