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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侵权赔偿民事诉讼机制若干问题研究

2006-01-18分类号:D922.287;D925.1

【作者】周成泓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具有阶段性的合理性,但它有着一系列的消极影响,应当予以废止;目前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诉讼形式限于单独诉讼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引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证券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实行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相结合的做法,因果关系依据诱多虚假陈述对市场和投资者影响的模型确定,立法应当确立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实行推定。
【关键词】证券民事诉讼  前置程序  诉讼形式  举证责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企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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