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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的调整对象分析

2006-02-28分类号:D922.22

【作者】张永忠  
【部门】甘肃政法学院管理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摘要】税收基本法立法成败的关键是时其调整对象的准确界定。税收基本法的调整对象不可能是非基本的税收关系,只可能是基本的税收关系,即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形成的税收关系;不可能是最基本的税收关系,只可能是非最基本的税收关系,即纳税人个体与征税机关之间的征纳关系;在对非最基本的税收关系的调整中,税收基本法规范的是该关系中的一般问题,而不是非一般问题。在我国的税收基本法立法中能对税收基本法期望值过高,必须对其进行重新定位,制定通则法而不是基本法。
【关键词】税收立法  税收基本法  税收关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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