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2006-08-30分类号:D922.16;D923
【部门】湖州师范学院法商学院 浙江湖州313000
【摘要】高校学生人身损害事故可分为与教育管理职能有关和与教育管理职能无关两大类,处理时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对因自杀、实习以及第三人的行为而引起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应按照民法的精神判令学校的责任。
【关键词】高校学生 人身损害事故 法律责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高等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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