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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并非是肯定择校费合法

2006-06-30分类号:D920.4

【作者】陈彦云  
【部门】兴国县地方税务局 江西 兴国342400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有舆论认为,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是不合法的,税务机关对其收税,则肯定了其合法性。对此,笔者认为,收税并非肯定择校费合法。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体育业  计算应纳税额  应税所得  应税劳务  税务机关  学校收费  再分配过程  支付能力  司法部门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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