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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证业务中检验证书日期法律问题探析

2006-02-10分类号:D996

【作者】徐冬根  
【部门】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摘要】检验证书日期是信用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日期上的疏忽和错误将导致信用证受益人的单证被开证行拒付。货物检验证书应该清楚地载明检验日期和检验证书的出具日期。当货物检验证上只有一个出具日期,则应当被认为检验行为和出具检验证书的行为发生在同一天。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检验应在装船前进行,并且货物检验证书只有一个日期,而且该日期晚于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则该检验证书是不可接受的,开证行可以据此拒付信用证。
【关键词】信用证  检验证书  日期  法律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金融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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