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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立高校董事会的法律地位述评

2006-10-30分类号:D971.2;DD911

【作者】王绽蕊  
【部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 北京100083
【摘要】董事会是美国高校的法定代表机关。按照美国公立高校或高校系统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可以将它们分为具有宪法权力的公立高校或高校系统董事会与具有普通法规权力的公立高校或高校系统董事会两种类型,前者享有较大的自治权,后者则受到较多的法律法规和立法机关等公共制度组织的规制。通常情况下,由宪法对公立高校或高校系统董事会进行规制比由普通法规进行规制具有更大的效率优势。
【关键词】公立高校董事会  法律地位  宪法权力  普通法规权力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比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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