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裁判在税务行政执法中的效力
2006-08-01分类号:D925
【部门】厦门大学法学院 华侨大学 福建厦门361005 福建泉州362021
【摘要】依据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生效的法院裁判的效力对诉讼当事人有当然效力,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法院裁判效力的相对性特征。在理论与实务中,虽然也承认法院裁判的社会效力,但对法院裁判的这种对外效力如何实现,以及在什么范围内实现都存在很大的争议,甚至被忽略。因此,在税务行政执法中,当税务机关非为诉讼当事人,而法院裁判的内容却涉及课税要素或对税收债权的实现产生影响时,则应该对这一相对性规则进行适度扩张,明确其对税务机关的约束力。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司法的权威,并保护纳税主体的权利。
【关键词】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效力 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执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贸研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