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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终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006-10-25分类号:D923.8

【作者】杨仕兵  
【部门】南京大学法学院 南京210093
【摘要】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其法律人格的丧失必然导致将不再为终止前的侵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公司终止后其生产的产品并不随公司终止而立即消失,若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的产品责任因公司终止而责任主体丧失,只能由消费者自己承担,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公司应当对其终止后的产品承担责任,应当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公司终止  消费者  权益保护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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