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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证房屋转让合同效力新探

2006-06-15分类号:D923.6

【作者】王秀燕  
【部门】山西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 山西太原030006
【摘要】“登记是房屋转让合同有效要件”的观点使众多已经成立的无产权证房屋转让合同归于无效。转让合同效力的丧失造成应受保护的利益未获保护,助长了不诚实交易的风气,有违公平正义理念。房屋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应为尽量承认合同效力的《合同法》及新的司法解释,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质主义登记下,依物权行为理论,房屋转让合同作为引起房屋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之时生效。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房数卖和房改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物权归属应在买卖合同有效的原则下,具体加以分析。
【关键词】无产权证房屋  合同效力  法律适用  实质主义登记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当代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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