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2006-11-18分类号:D923.6

【作者】陈敦  
【部门】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37
【摘要】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为相对无效的合同,而应区别对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并纳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之中予以规范;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分别情形予以处理:或者归入债权人撤销权的范畴,或者适用侵权行为法进行规范,或者赋予第三人撤销权予以调整,并规定较长的除斥期间。
【关键词】恶意串通  社会公共利益  撤销合同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