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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固定期限合同的应用

2006-02-01分类号:D922.52

【作者】郑爱青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劳动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被认为是“终身制”,因此造成大量劳动合同短期化和企业在职工接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前辞退职工或不再续签等现象。在劳动合同立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设计,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在《劳动合同法》中应当将不定期劳动合同确定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同时限制定期劳动合同的使用,并降低定期劳动合同转为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意见的分歧主要集中于:在劳动合同期限问题上,是采取一种激进态度,强制性地严格限制使用,还是采取一种温和的改良主义的态度,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弥补现行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瑕疵和漏洞,引导当事人采取不定期劳动合同。”
【关键词】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固定工制度  单方解除  劳动法典  解除合同  协商一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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