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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立法建议

2006-07-15分类号:D922.52

【作者】姜颖  
【部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摘要】《劳动合同法(草案)》对我国已有的试用期规定作了修改,规定以岗位性质确定试用期,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将使试用期的确定更加困难,且不具有可操作性。以合同期限确定试用期,并在整体上缩短试用期限,应是试用期制度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劳动合同  试用期  劳动者权益  立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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