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可以依法延长
2006-03-01分类号:D922.5
【部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在上一期的文章中,笔者表达了试用期不能由单方强行延长的观点,这一立论的依据是,试用期乃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而劳动合同则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产物,不能由任何一方通过单方的行为来加以改变。基于这一前提,或许有人会问,既然单方改变不合法,那么双方协商一致变更试用期总可以吧?
【关键词】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 劳动关系 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 地方法规 招聘广告 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 货运公司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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