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定期合同与不定期合同的新平衡
2006-02-01分类号:D922.5
【部门】华东政法学院
【摘要】“劳动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被认为是“终身制”,因此造成大量劳动合同短期化和企业在职工接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前辞退职工或不再续签等现象。在劳动合同立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设计,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在《劳动合同法》中应当将不定期劳动合同确定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同时限制定期劳动合同的使用,并降低定期劳动合同转为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意见的分歧主要集中于:在劳动合同期限问题上,是采取一种激进态度,强制性地严格限制使用,还是采取一种温和的改良主义的态度,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弥补现行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瑕疵和漏洞,引导当事人采取不定期劳动合同。”
【关键词】不定期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 合同订立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劳动法律制度 单方解除 短期合同 劳动法典 用工形式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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