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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贸易报复机制及其适用性分析

2006-07-25分类号:D922.295

【作者】栾信杰  李杰  
【部门】山东潍坊学院WTO法研究所  山东鲁东大学马列部 山东潍坊261061  山东烟台264025
【摘要】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被赋予对采取歧视性贸易保护措施的国家(地区)实施贸易报复的权利。在“和平崛起”战略下,我国现行贸易报复机制的适用是以符合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为前提的,其适用的措施及其适用的范围都有其独特性。
【关键词】对外贸易法  世界贸易组织  贸易报复  争端解决机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经贸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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