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草案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2006-11-15分类号:D922.294
【部门】华东政法学院 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上海200042 济南250014
【摘要】由于没有考虑到垄断侵害、反垄断诉讼与传统民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重大差异,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缺陷严重,难以实施。法经济学的分析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实践均证明,单纯依赖专司机关的行政执法,难以收到理想的反垄断效果。为此,反垄断法应采取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惩罚的最佳倍率虽难以准确测定,但不妨借鉴美国的三倍损害赔偿立法例,同时根据实践需要,以特别法形式对惩罚性赔偿适用除外的情况作出规定。
【关键词】反垄断法草案 损害赔偿制度 法经济学分析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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