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反思
2006-11-15分类号:D922.291.91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400031
【摘要】2005年修改通过的新《公司法》,是一个符合我国实际较为成熟的法律文本。但反思新《公司法》,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因法定准用制不周延而导致的结构性失衡,应予以调整;对中小企业关注不够,有限责任公司应更凸显自治和简化;一人公司的过度规制易导致逆向选择,且在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上存在实际的困难,其各项制度价值的平衡还需要继续探讨;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移植过于超前,应更重视建立滥用公司法人格的积极防御机制等。
【关键词】新《公司法》 缺陷 反思 完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商业经济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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