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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与我国的金融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的思考

2006-04-10分类号:D922.281

【作者】卢克贞  
【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 河南郑州450008
【摘要】金融稳定是一个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的概念。维护金融稳定,需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因此金融稳定需要政府、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及各金融监管部门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来影响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经济运行才能实现。所以,虽然《人民银行法》将金融稳定的职责赋予人民银行,但是人民银行的法定职权并不足以使其承担起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
【关键词】中央银行  金融稳定  金融监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金融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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