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归责与赔偿问题研究
2006-03-10分类号:D922.26;D923
【部门】广东培正学院会计系 河南财经学院会计系 广东广州510830 河南郑州450002
【摘要】针对如何追究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这个问题,本文提出,在归责原则上,应当参照我国民法对瑕疵产品致害的归责方法,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而在赔偿问题上,则要充分考虑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特殊性,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侵权责任 第三人 归责原则 赔偿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审计与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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