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
2006-12-20分类号:D922.16
【部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210097
【摘要】教育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作为公益共同体的形式当事人,对教育领域内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犯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的新型诉讼。提起教育公益诉讼应当具备三个条件:案件属于教育公益诉讼的范围;诉讼请求中具有明确的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存在一个能够代表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
【关键词】教育法学 教育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诉讼主体 和谐社会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教育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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