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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包人”的法律规制

2006-07-01分类号:D920.5

【作者】张国成  阳露  王祖云  李子其  杨丽  王建军  
【部门】四川科技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四川省劳动保障厅  四川省劳动保障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建筑工程的层层转包是建设部明令禁止的,从建筑法上讲作为自然人的“清包人”(俗称包工头)是没有劳务承包资格的,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建筑行业却大量存在自然人分包劳务工程,由其招用劳动者完成工程任务的情况。对于“清包人”承包劳务而发生的一些问题,典型的是其所雇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处理,由谁来承担事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一类案件在不同地区,甚至在同一地区同一法院都存在作出不同判决的现象。以下两个案例均是自然人分包建筑劳务工程,其雇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一个发生在江苏省(案例一),一个发生在四川省(案例二),两起工伤事故中受伤害劳动者均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江苏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四川的劳动保障部...
【关键词】法律关系  劳动法专家  劳动关系  工伤赔偿  不予受理  用工主体  雇用关系  劳务承包  人身损害赔偿  建筑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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