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意三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调研报告
2005-02-25分类号:G639.5
【部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校教育研究部 北京100816 北京100088
【摘要】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定义来衡量法、德、意三国公办中小学,则三国公办中小学都不具备完整的法人地位;基础教育的经济责任,是由政府分级承担的;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工,列入公务员序列,不得随意被开除,其工资由政府划入专用帐号,不会被拖欠;多数中小学都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教职工、高年级学生、学生家长和社区人士在学校管理方面,包括校长的任免和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方面,都有发言权甚至表决权,校长的权力极其有限;三国特别是法国,高度地重视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的共存和协调发展,高度地重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培养,高度地重视与中学生相适应的实验与科研能力的培养,高度地重视本民族文化的继承与弘扬。这些,...
【关键词】现代学校制度 学校管理民主化 学校法人 校长聘任制 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基础教育 外国基础教育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教育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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