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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的特征

2005-04-10分类号:G649.712

【作者】亨利·M·列文  何峰
【部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育学院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 硕士研究生
【摘要】过去,教育与营利似乎是一对相斥的概念教育属于公立机构,通过政府财政预算获得经费,而营利活动则属于企业行为。在新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下,这种格局开始发生变化,一方面部分大学组织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营利性机构渐渐涉足过去公立机构的职能范围;另一方面公立大学不再完全依靠政府拨款,开始向学生收取学费,并且从事一些营利性的活动。《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制定过程中,也无法绕开教育与营利性这对矛盾。为了解决《教育法》对教育机构属性的规定与现实情况之间的矛盾,《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教育机构的营利问题进行了模糊处理,“合理回报”就是妥协的结果。目前人们在“教育产业化”认识问题上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在国外虽然没有“教育产...
【关键词】教育产业化  教育机构  公立大学  大学组织  社会环境  政府财政预算  职能范围  企业行为  财政资助  文理学院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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