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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社会主义社会的合格公民应当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目标

2005-04-17分类号:G521

【作者】孙霄兵
【部门】教育部法制办公室
【摘要】培养社会主义社会的合格公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前提,是社会主义社会进步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內在要求,是我国广大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内在需要。应在现行的教育方针中增加培养社会主义社会的合格公民的表述,在修改教育法时增加培养社会主义社会的合格公民的规定。
【关键词】社会主义社会  合格公民  法治  教育目标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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