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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主渠道”观点不容质疑——兼与柯登地同志商榷

2005-12-30分类号:G424.21

【作者】洪明  
【部门】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北京100875
【摘要】学校在素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是国家素质教育政策所赋予的;课堂作为素质教育的主渠道,是教育实践选择的结果,也是由课堂教学自身性质所决定的。坚持“课堂主渠道”观念,必须摒弃那些弱化学校教育和课堂教学的错误观念,改革应试教育下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探索努力适应素质教育的课堂教学途径。
【关键词】素质教育  学校  课堂教学  主渠道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教育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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