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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纪类券商的业务创新

2005-06-25分类号:F832.39

【作者】黄海沧
【部门】
【摘要】我国证券商分为经纪和综合两类,据《证券法》规定,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综合类为人民币五亿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只允许从事证券经纪单一业务。规范而又相对较低的准入标准,成就了经纪类券商一定的行业优势。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经纪业务一直是经纪类券商创收最大的板块。然而九十年代末期以来,随着券商经纪业务整体大幅萎缩,尤其是近几年大部分经纪类券商经纪业务在整个行业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小,经纪业务收入已入不敷出。据沪深交易所统计的数据显示,我国券商经纪业务市场份额绝大部分被综合类券商占据。...
【关键词】综合类券商  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经纪  市场信息  九十年代  证券市场  大户室  主要管理人员  风险控制  管理制度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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