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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导管公司新规定对中国跨国企业的税收影响

2005-05-05分类号:F811.42

【作者】许秀芳
【部门】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1
【摘要】荷兰政府于2001年税制改革中引进了《转让定价法案》,大大改变了荷兰政府对导管公司一向采取的宽大态度。新规定对于导管公司的影响主要是:纳税人必须严格执行转让定价基准,才可得到“事前申请税务解释令”的核准;关联导管公司必须同时通过居民纳税人和受益所有权测试,才能继续享受荷兰广泛税收协定的税收利益,否则将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这些新规定也会对中国跨国企业产生影响,因此需要正确掌握有关荷兰导管公司的新规定,力求极大化全球税后利润。
【关键词】导管公司  转让定价  居民纳税人  受益所有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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