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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纳税人市场主体特殊性及其相关税收制度安排原则

2005-11-28分类号:F812.42;

【作者】李玉梅  李培景  任大鹏
【部门】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摘要】本文通过对农业税取消后农民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和市场主体特殊性的分析,肯定农业税取消后农民仍然是纳税人,农民纳税人依法承担的税负应与其在经济运行中的角色相一致。与农民纳税人有关的税收制度安排应该坚持税收法律主义的立法模式,把握量能负担的构造原则和中性改革原则。
【关键词】农业税  农民纳税人  税收法律主义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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