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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个双边预先定价协议的启示

2005-05-05分类号:F812.42

【作者】熊晓青
【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100038
【摘要】双边预先定价须遵循国际法原则,同时满足国内法要求;双边预先定价体现经济发展优于税收利益的理念,贯彻法治和诚信原则,需要灵活务实的合作态度,重视公开透明和合理的程序。目前我国对双边预先定价尚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税务管理模式面临挑战,现有人才储备严重不足,因此应确立双边APA原则体系和操作体系,完善法律支持框架,并且重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模式,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关键词】双边预先定价协议  跨国交易  公平交易原则  多边APA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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