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协定谈判工作文本第10条的修改、解释与适用
2005-07-05分类号:F812.42
【部门】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我国税收协定谈判工作文本第10条没有对直接投资股息和间接投资股息的征税予以区别,从而无益于跨国直接投资的增长,同时不符合税收中性。我国虽然在税收协定的实践中规定了对跨国股息的间接抵免,但由于国内的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使得这一规定流于形式。如果我国确立起母子公司的间接抵免制度,在该制度能否适用于外国公司在境内常设机构的问题上需要谨慎。
【关键词】税收协定 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 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