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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额计算中存在的问题

2005-06-05分类号:F812.42

【作者】吴金光
【部门】湖南大学会计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7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税法实施细则》的第八十二条又规定: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
【关键词】再投资退税  税务机关  经营期限  税收滞纳金  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师  税后利润  税前利润  外国投资者  十二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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