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额计算中存在的问题
2005-06-05分类号:F812.42
【部门】湖南大学会计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7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税法实施细则》的第八十二条又规定: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
【关键词】再投资退税 税务机关 经营期限 税收滞纳金 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师 税后利润 税前利润 外国投资者 十二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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