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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2005-06-05分类号: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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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4] 2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  市国家税务局  主管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  货物报关  实际销售收入  逻辑关系  收汇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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