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的价值补偿模式及国际经验
2005-09-20分类号:F407.1
【部门】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西安710061 西安710061 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研究所 石家庄050091
【摘要】清晰界定的产权是矿产资源价值补偿的前提条件。矿产资源所有者、矿业权人和资源所在地居民共同构成矿产资源的产权主体。矿产资源的价值由边际使用者成本(所有权价值)、边际直接成本(矿业权价值),以及外部损害成本(矿区居民环境权益)3部分所构成。矿产资源不同产权主体所代表的各价值组成部分的有效补偿,是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补偿的主要形式是矿山地租,具体形式有权利金、矿地租金、资源超额利润税等;探矿权价值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补偿模式,加上政府的财税扶持,保证了矿业权价值的补偿。按照“污染者付费”规则,矿产企业负有向资源所在地居民进行环境损害补偿的义务,这种义务的...
【关键词】矿产资源 价值构成 补偿模式 国际经验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非再生能源资源环境成本效益空间异置及利益补偿机制”(编号:40471054/D0110)。
【所属期刊栏目】资源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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