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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政策的激励机制缺陷

2005-10-30分类号:F326.2;

【作者】刘燕  周庆行
【部门】重庆大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研究所  重庆大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研究所 重庆400044   重庆400044
【摘要】运用公共经济学中中央政府与地方职能划分的原则、土地竞租原理和产权经济学理论,分析了退耕还林中地方政府和农民承担的成本和收益损失。认为中央政府在退耕还林中忽视了地方政府的利益需求,不仅对地方政府在退耕还林中的生态贡献补偿不足,而且加重了地方政府的工作负担和财政负担,对地方政府缺乏激励;对农民的补偿较之于其在退耕还林中承担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林业经营的巨大风险,现有补偿数量不足,时间短;林地承包经营权限制性强、缺乏可交易性又使产权激励功能弱化。退耕还林要实现“退得下、稳得住、不返弹”的目标,必须加大对退耕还林地区地方政府和农民补偿额度,并建立长期、稳定、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
【关键词】退耕还林  地方政府  农民  制度缺陷
【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部地区生态建设补偿机制;配套政策;评价体系研究”(04CJY006)部分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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